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服务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养老保险 > 文章正文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4 19:20:20

 各市劳动保障局、各行业统筹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财社[2001 ]1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凡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仍实行总额包干 、超支不补、结余归死者遗属的办法。开支标准由原来每人800元调整为2000元。由社会保 险机构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2、企业在职职工以及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按 上述规定执行,由所在企业支付。
     3、调整后的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零零二年三月七日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
    合肥市农转非人员原农村养老保
    关于转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
    转发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有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
    合肥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
    关于我省归侨职工退休后增发退
    律师在线
    Copyright © 2007-2008 Icnla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法律服务网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  邮编:230031  Email:Dingyouyong@126.com
    备案序号:皖ICP备08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