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4 19:21:11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实施以来, 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已基本统一,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得到有效 保障。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 题。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以及应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各类从业人员,均应按 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 、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的,应及时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已参保人员因故变动工作单 位或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的,应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 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二、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参保并从当 地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和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和1995年底以前的补缴费比例按地级市政府规 定执行;1996年1月1日以后的补缴费比例按省政府批准的各地级市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执行 。单位和职工补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补建补记个人帐户。 科研、工程勘察和城市公用事业等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下同)按本人月实际收入为 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月实际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 缴 费基数;本人月实际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列入缴费基数;无 法确定月实际收入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16%调到20%。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由业主和雇工共同承担。其中,雇工本人缴纳6%,其余由业主缴纳。今后雇工本人的缴 费比例逐步调整到8%。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 四、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重新 就业后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从事城镇个体劳动的,应按城镇个体劳动者 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再就业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 就业服务中心时,经职工本人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签订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协议,由企业和 职工本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协议 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缴费方式、资金来源及可参加协保人员条件范围等由地级市政府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及时接续出中心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并做到养老 保险费应收尽收。 六、单位和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以周年计算,缴费每满12个月为1年。已参保职工在1995年底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 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过去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重新自谋职业后,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继续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以前从未参保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从实际参保缴费时起计算缴费年限,不得以向前追溯补缴 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与本人在职时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基数挂钩。职工依法履行缴 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应予退休,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个体劳动者依法履行缴费义务, 达到60周岁(女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 八、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 金: (一)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在2002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月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本人退休前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下同);个人帐户养老金 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下同);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年 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1991年至退休前一年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计算办法见附 件1);调节金仍按省政府批准各地级市的标准执行(下同)。 (二)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在2002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按本条第(一)款规定 领取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即统一制度前的计发办法,见附件2)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 的部分,予以补齐。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失业后从事城镇个体劳动并 继续参保缴费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达到60周岁(女50周岁) ,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九、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因病或非 因工致残,经地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 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职工,由地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因病退休。 在核定基本养老金时,按其正常退休年龄计算,每提前一年(满12个月为1年),基本养老金 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 户养老金。 (二)未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职工,经地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计算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三)上述人员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如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年当地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年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月基本养老金,以后 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规定执行。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 十、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 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达 到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后,按本条规定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十一、统一制度前和统一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有视同 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管 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由企业承担的年金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 本中列支。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 附件:1、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 2、按原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办法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日
|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
|
|
|
| 热门文章 |
|
![]() |
| 推荐文章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