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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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4 19:22:22 |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单位,部属驻皖各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 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转发给你 们,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当地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 作人员,在2000年2月28日之后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 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 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 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本人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 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 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 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 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 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 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 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 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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