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胡某系某市木材加工厂职工,1995年2月为了报考某职工大学,请假复习功课未经批准。胡某对此不满,工作中不能投入全部精力完成生产任务,而是一边劳动一边见机复习课目,影响了车间的生产。自1995年5月15日起至1995年10月14日的五个月时间里,胡某班内应完成1000个工时定额,实际上只完成了480个工时。该厂便将胡某未完成的工时折算旷工,以胡某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天为由,决定将胡某予以除名。胡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案后进行了认真调查,胡某未完成工时定额属实,但胡某并未缺勤,厂方以胡某未完成的工时折算旷工时间无法律依据,对胡某以旷工为由予以除名不当。经调解该厂撤销了对胡某除名的决定。
评析:该厂以职工胡某未完成的工时定额来折算旷工时间是错误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所谓旷工,作为违反劳动纪律的一种表现,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事先又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内未到工作场所上班。界定职工旷工的标准最主要的是其在工作时间内不到工作场所上班,凡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到达工作场所的均不能视为旷工。本案中,职工胡某虽然连续五个月时间未完成工时定额,但胡某每天都到达工作场所坚持上班,没有无故缺勤问题,不存在旷工的事实,该厂对其按旷工为由予以除名是不妥当的。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工作中出勤不出力,消极怠工,或者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企业可以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列举了职工违纪应受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七种情况,其中第十一条(一)规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其中行政处分中有开除的规定。不过,给予职工开作处分要由厂长(经理)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本案中,象胡某这种消极怠工,完不成工时定额的情况,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经批评教育不改,企业可以经过合法程序给予行政处分。另外,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也列举了七个方面的违纪情形,如果职工违纪行为符合这些规定,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企业可以予以辞退。凡不属旷工行为的违纪问题,符合开除,辞退条件的,企业均可适用开除,辞退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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