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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不能计算为连续旷工时间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 20:53:17

      案例:何某系某国有机械厂经销科科长,1993年9月20日向单位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即从21日起擅自不上班,也未按规定请假。9月22日,该厂向何某发出“务必在10月5日前回厂上班”的书面通知,何某接到厂时的通知后,于9月28日回厂上班。回厂后厂里未安排其具体工作,何某也未按时上班。9月21日至10月7日在何某的考勤表上均填写旷工。1995年10月9日,该厂以何某连续旷工15天作出将其除名的决定。何某不服,上  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该厂在认定何某旷工时间中有误,9月30日为该厂休息日,10月1日、2日是国庆节放假,10月4 日、5日,何某是提前下班,应为早退不为旷工,这样,何某连续旷工并未超过15天,裁决撤销该厂对何某除名的决定。

    评析:这起职工不服因旷工被企业除名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能否计算为连续旷工时间。

    所谓旷工,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事先又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内未到工作场所上班。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公休日、法定节日是职工放假休息的时间,不是工作时间,因而公休日,法定节日职工不到工作场所上班不应算作旷工。对此,1983年1月24日(劳人劳[1983>2号)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十八)作出了明确的解释,计算连续旷工时间,可以把节假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旷工时间。

    本案中,机械厂对何某以旷工为由作除名处理,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不符合有关规定,何某连续旷工15天中、其中9月30日是该厂休息日,10月1日、2日两天是国庆节,10月4日、5日两天,何某曾去工厂上班,因未安排工作而提前离厂,属于早退。这样,何某实际连续旷工时间应为10天,未超过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15天。因而,该厂不能对何某以连续旷工15天为由作除名处理。

对职工实施奖惩,尤其是给予惩处,是很严肃的事情,象给予开除处分,除名处理这样的惩处都要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应当查明事实,取得证据,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使作出的决定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同时,还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比如,对旷工职工予以除名处理,必须是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如果职工有旷工行为,用人单位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就给予除名处理,同样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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