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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蒋某,男,50岁,某市电业局运输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市电业局运输公司。
案情
1991 年某电力工业局规定职工享受年休假待遇,按规定申诉人可以享受每年两周的带薪假,但1995年、1996年、1997年连续3年领导均未安排申诉人休假。因此,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按节假日加班支付300%的工资。请求仲裁被诉人支付这3年应休而未休的假期加班工资。
调查核实情况
本案立案后,被诉人某电业局运输公司答辩:我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和省电力局《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实行了职工年休假制度,但很多人因工作需要没有休假(包括申诉人蒋某)。自1995年以来公司对未能休假的职工每年给予200元的经济补助金,作为未休假的补偿。
经仲裁委员会查明:申诉人系某市电力工业局运输公司职工,任车队长兼大客车司机。按《劳动法》和企业内部规定,申诉人蒋某应享受每年两周带薪假,1995年、1996年、1997年,申诉人均未休假,但单位每年已给予了200元的经济补偿金。
分析意见
某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对于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者给予一定的补偿,是合理的。申诉人要求将未休的假日视为法定节假日,按300%给予加班补助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诉人蒋某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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