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服务网 > 劳动案例 > 工时休假 > 文章正文

未休年休假  能否算加班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 20:54:39
     

申诉人:蒋某,男,50岁,某市电业局运输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市电业局运输公司。

案情

1991 年某电力工业局规定职工享受年休假待遇,按规定申诉人可以享受每年两周的带薪假,但1995年、1996年、1997年连续3年领导均未安排申诉人休假。因此,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按节假日加班支付300%的工资。请求仲裁被诉人支付这3年应休而未休的假期加班工资。

调查核实情况

本案立案后,被诉人某电业局运输公司答辩:我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和省电力局《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实行了职工年休假制度,但很多人因工作需要没有休假(包括申诉人蒋某)。自1995年以来公司对未能休假的职工每年给予200元的经济补助金,作为未休假的补偿。

经仲裁委员会查明:申诉人系某市电力工业局运输公司职工,任车队长兼大客车司机。按《劳动法》和企业内部规定,申诉人蒋某应享受每年两周带薪假,1995年、1996年、1997年,申诉人均未休假,但单位每年已给予了200元的经济补偿金。

分析意见

某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对于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者给予一定的补偿,是合理的。申诉人要求将未休的假日视为法定节假日,按300%给予加班补助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诉人蒋某的申诉请求;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律师在线
    Copyright © 2007-2008 Icnla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法律服务网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  邮编:230031  Email:Dingyouyong@126.com
    备案序号:皖ICP备08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