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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简历不实”公司诉赔未获支持

作者:佚名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3 10:13:56

     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审理了上海金田企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分别起诉两起离职员工简历不实案,要求该两名员工承担公司委托支付调查费12965元,返还公司因虚假简历多支付高薪职务薪酬4.5万元及赔偿给企业造成损失36.1万余元,但法院最终对金田公司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6年2月、6月间,金田公司录用唐某和王某,认为其应聘资料及工作经历、教育经历有严重造假成份,便委托律师调查,发现唐某简历中在上海史黛菲贸易公司工作时间,却早于该公司成立时间;曾工作的“上海厚实国际时装有限公司”及“上海厚实时装有限公司”均不存在;涉及唐某于2004年3月至2005年10月,在香港华地国际企业—华地百货有限公司工作,有7处不实。唐某还擅自招聘雇员,给公司造成6万余元经济损失。
 
  2007年9月中旬,金田公司诉称现已离职员工王某、唐某在公司录用时,递交个人简历工作经验(具体指工作单位、曾任职务、主要工作职责及工作业绩等)、教育经历都存在造假,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公司知情权,给公司用工制度造成了极坏影响。 

  法院认为,金田公司支付唐某、王某的工资报酬,是根据他们工作能力及付出劳动确定。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是综合员工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而非仅凭劳动者自述简历。金田公司若对招录员工简历有怀疑,也应该在合理的期限提出或进行调查。即使公司调查的事实成立,起诉返还薪酬缺乏合理性;主张经济赔偿亦未进行仲裁前置,法院遂判决对该之诉不支持。
 
  本期聚焦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知情权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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