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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理由正当可不支付赔偿金

作者:佚名    来源:贵阳劳动保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10:51:11
    案例:1995年7月24日,孔某等17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申诉书称:其所在的某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公司已连续6个月未按规定支付工资,要求该公司立即补发所欠工资并支付赔偿金。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查,孔某所在公司1994年10月因外方资金发生波折,致使银行帐户被冻结,直到1995年6月才被解冻,解冻后,原帐户上的存款全部抵债。鉴于该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属于正当理由,仲裁机关对双方进行调解,公司同意尽快想办法补发职工工资,但在赔偿金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职工一方坚持企业支付赔偿金。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机关裁决对孔某等人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孔某等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案后,依法判决对孔某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这是一起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的核心不在拖欠工资上,而在于拖欠工资的赔偿金问题上。从案情看,职工一方的要求理由不充足,仲裁机关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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