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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证明患病是假,企业可以扣回已发出的病假工资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11:27:44

   案例:许某系某化工厂职工,1994年8月通过在医院工作的妹夫开病假条休息13天。休息期间,许某去福建为一个体户联系购买服装,从中获劳务费1070余元。1995年1月许某再次利用这种方式去福建帮个体户联系业务7天,但被在福建因公出差的副厂长碰见。由于许某弄虚作假,骗取领导批准的病假,去外地帮他人做生意挣钱,受到厂方警告处分。同时厂方决定对许某作旷工处理,将其旷工期间已领取的病假工资全部扣回。许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企业退还被扣回的病假工资。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情况属实,裁决对许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专家评析:旷工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在工作时间不到工作场所上班。本案中职工许某以休病假为由为他人做生意挣钱,其行为是错误的,其请假手续是无效的,可以视为未履行请假手续在工作时间不到工作场所上班,这种“病假”企业作旷工处理是适当的。

  所谓病假工资,是指职工患病停止工作治疗期间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应支付的工资。对于职工的病假工资,《劳动保险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根据患病职工本人的工龄长短,按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职工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的基本条件是本人确实患有某种疾病,并有医院的有效证明。本案中许某根本无病,其患病证明是通过不正当关系出具的假证明,因此这种证明是不具有效力的。问题十分明显,职工许某的行为既然是旷工,其病假当然不能成立,而旷工者又怎么能领取病假工资呢?企业完全有理由将未向企业提供劳动的许某的病假工资全部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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