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服务网 > 劳动案例 > 工资与社保 > 文章正文

企业延付工资员工辞职败诉

作者:龚轩 徐…    来源:南京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14:10:30

   因企业拖了几天工资,员工一气之下提出辞职并经部门主管批准后离开,公司在多次催其上班未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而审理的结果竟是员工败诉。
  
  李某于2002年7月到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签订合同期限为2002年9月29日至2004年12月28日,每月工资于次月5日左右发放,合同约定违约金1000元。2003年12月15日,还没拿到上月工资的李某以公司无故延迟发放工资为由,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辞职,经批准后离开公司。公司多次催请李某上班未果,遂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该公司认为,公司没有按时发放工资是因为生产经营困难,延期发放的时间很短,不属于无故拖欠。按照公司规定,辞职申请需经公司研究后以公司名义作出,而李某只将辞职报告交给部门主管就离开公司,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

  南京市劳动仲裁审议庭受理此案件后,调查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延迟发放李某工资的事实,但造成延发工资的原因是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公司经过了法定的程序,所以不属于无故拖欠,李某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南京市仲裁委员会有关专家解释道,《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41条明确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或者职工本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并报劳动部门备案。另一方面,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应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都要由主体双方或一方作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作出。本案中,劳动合同的主体是李某和某公司,公司部门主管并非劳动合同主体方,作出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越权无效行为。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员工未完成工作任务如何支付工
    加班加点也完不成劳动定额而被
    合同期内调换工作岗位,不应降
    工资里不含保险我要上告
    职工被证明患病是假,企业可以
    “税后工资”惹纠纷
    工资延付两个月,公司被判多发
    被免职的总经理要回了工资
    违约解聘应赔“未来工资”
    最低工资不应包括加班加点工资
    律师在线
    Copyright © 2007-2008 Icnla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法律服务网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  邮编:230031  Email:Dingyouyong@126.com
    备案序号:皖ICP备08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