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周先生遇到了一件麻烦事,被人打伤了,打人的是他的同事,时间是在值班时,周先生以工伤为由,要求单位负责,单位则说周先生还在试用期,而且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不能算工伤。
周先生说,他在嘉丝特酒店做保安,6月9号值班时和同事因为工作争执,在酒店的停车场被同事打伤,造成右腿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之后同事跑了,周先生认为,他这样的情况属于工伤,应该由单位负责,他所在的单位却不认可这是工伤。
周先生:同事去收停车费,客人看他没穿工作服,就把停车费给我。同事和客人发生争执,我过去劝,他就向我发脾气,和我争执。我没有准备,他拿钢管打伤了我。
嘉丝特酒店副总经理 白明详: 他虽然在岗,但是他在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私自收费,造成了打斗,我们认为不是工伤。
这位负责人说,周先生是5月24号才来酒店做保安的,事发时上班不过15天,还在试用期内,而且公司明确规定,保安不能收电单车停车费。现在他们出于人道,已经为周先生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周先生应该找打人者要赔偿。
嘉丝特酒店副总经理 白明详: 我们认为他工作时做无关的事,是他个人行为。 周先生: 本来我们没有权利收电单车停车费,但是客人这么停,我们也没有办法。我认为我是在为客人服务的,我是在工作,尽到我工作的责任。
周先生说,现在他所在的嘉丝特酒店垫付了1800多元的医药费后,就没有继续垫付了,而他还需要1万多元做手术。周先生是不是工伤,能不能得到单位的赔偿? 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所以周先生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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