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重庆的邹某在本市南汇的一个工地工作,2007年2月7日,邹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职工在正常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可认定为工伤,但承接工程的某建设工程公司却称从不认识邹某,与邹某也没有劳动关系。为此,邹某的遗孀余某和公司对簿公堂。那么,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余某的官司打得赢吗?近日,杨浦区法院根据邹某生前工友的证言,确认了他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下班途中身亡
邹某来自重庆,经人介绍,他从2007年1月31日起,在本市南汇的一个工地上从事下水道排水工程的施工,说好每天工资是80元,但没有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2007年2月7日,邹某在下班途中骑车与一辆小客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工地上有关人员张某将邹某8天的工资640元及交通补贴100元付给他的工友。 事故发生后,邹某的遗孀余某向劳动部门申请确认工伤,但是,却因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无法被受理。为此,余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邹某与建设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2007年11月23日,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余某的申诉请求。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工友出庭作证
建设工程公司表示,确实从其他公司处承接邹某生前所从事的雨污水工程,但公司却从不认识邹某,更不存在所谓的劳动关系,双方也没有书面合同,而结算工资的张某也不是公司的施工代表。但该公司不能向法庭提供工程中的工地负责人及具体施工人员名单。 为了证明丈夫的工作情况,余某请邹某的三名工友出庭作证。证人刘某称,他通过朋友认识工地上的工头张某,张某称缺少工人,他便介绍邹某等人到工地上工作,工作内容是做下水道工程,每天工资人民币80元。邹某是在1月底开始去工地干活的,一共工作了8天。邹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某曾陪同邹某的亲戚和老乡到工地上找过张某,但未找到,据工人说他已结清钱款回家了。证人陈某作证称,他和邹某是同乡,2007年1月31日至2月7日,他与邹某等人在工地上干活,做下水道工程。证人杜某作证称,他与邹某也是同乡,两人每天上班同路,邹某发生交通事故的那天早上,他看到邹某进工地上班。 对于证人证言,公司表示,证人均系邹某的同乡,其证词不可信,他们只知道去干活拿钱,并不清楚是为谁工作,且随便找一个人就可以在工地上干活,具有流动性。
认定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设工程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管理,并负有向法院举证其施工负责人及施工人员名单的义务。现余某在庭审中提供三名证人,以证明邹某在公司所负责的工地上工作,且三名证人的证词能互相映证,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公司虽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其派驻现场的施工负责人及全体施工人员名单,其反驳意见无证据相佐,法院难以采信。至于公司称邹某等人工作流动性大,随便拉一个人就可以在工地上干活,这也是由于公司管理不力所致,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其作为用人单位之职责。综上,余某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较高的盖然性,其主张确认邹某与公司间的劳动关系成立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