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头天就在工地受了伤,农民工张同将没有劳动关系的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一起劳动纠纷案在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005年的一天,张同被合肥市包河区一建筑公司承包队包工头黄某雇用,到该建筑公司的工地施工。不料,上班头天,张同于工地施工时被砖块砸到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黄某为其垫付了医药费。经鉴定,张同属八级伤残。其随即向建筑公司索赔。由于双方对协议条款有争议,2007年8月经仲裁裁决,由建筑公司支付张同3万多元赔偿费。但张同认为该裁决标准过低,遂于2007年9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2份伤残认定书。被告建筑公司则辩称,原告虽与承包队存在雇佣关系,但承包队与公司只是承包关系,为公司提供劳务,而原告与该公司并未签订合同,故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未当庭宣判。 律师观点:为保障农民工利益,承包队包工头通常承担主要责任,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如若包工头无力对张同进行赔偿,则该建筑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再向包工头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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