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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

作者:佚名    来源:大连劳动保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7 12:58:04
2008年4月,王某投诉某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至1月31日工作期间,该单位未按照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王某在该单位工作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1月31日,具体工作是送货员,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1月该单位发放给王某的工资为720元,其中包括支付给王某的加班费。由于工作性质,王某经常加班,1月份王某在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时间为40个小时。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007年1月的大连市市内四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王某的基本工资为700元,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王某加班40小时的加班费为241.38元(700元÷21.75天÷8小时*40小时*1.5倍)。单位应该发放王某1月份的工资为941.38元。而实际发放720元,尚欠发221.38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该单位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了王某的欠发工资,调整了单位员工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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