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服务网 > 劳动案例 > 经济补偿金 > 文章正文

辞退员工理由不充分被判支付补偿金

作者:任思言  …    来源:福建之窗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7 12:59:42

    郑某某原为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职员,后公司以其提供虚假数据,影响了公司的经营活动为由将其辞退。事后,郑某某向公司索要经济损失。日前,台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公司支付郑某某经济补偿金6922.32元。

    客户质疑数据,员工被辞退


    郑某某2004年1月份受聘于福建某网络科技公司,双方分别在2004年1月、2006年1月和2007年2月2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10月,该网络公司应客户要求开展基站检查工作,委派郑某某担任该项目的泉州区域负责人。其间,公司因数据有误而被客户质疑,公司认为是郑某某提供了虚假数据导致了公司被客户投诉,遂在2007年11月12日辞退了郑某某。


    2008年1月4日,郑某某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经济补偿金。劳动部门裁决,该公司要支付郑某某经济补偿金6933.2元,同时驳回了郑某某要求加班费的请求。网络公司认为,郑某某严重失职,造成了公司的经营受到了重大损失,辞退郑某某是依法对员工进行处理,公司没有义务支付郑某某经济补偿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必支付经济赔偿金。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李洁淼 黄利敏


    庭审焦点:数据是否有假


    公司以“郑某某提供了虚假数据”为由将郑某某开除,因此郑某某是否向公司提供了虚假数据成为庭审的焦点。


    在庭审中,郑某某称并没有提供储备站点的数据给公司。2007年10月,在为公司进行数据调查时,已经告知公司泉州地区的数据未统计好。但同事未经自己同意,就随意报送了一个数据给公司,正是该数据遭到了客户的质疑。该数据既非他提供,也不是他授意,因此他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司以“被告编造假数据提供给客户”为由作出辞退被告的处理决定证据不足,其要求不必支付郑某某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予以驳回。基于网络公司已经对郑某某作出了辞退的决定,郑某某也已经离职,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原告应按照规定予以补偿。故原告应按照郑某某工作年限支付郑某某经济补偿金6933.3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退休人员再聘离职无须支付经济
    离5个月试用期还剩2天 劳动者被
    一工人上班时间外出被撞死认定
    劳动合同中互有约定用人单位就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
    宁夏劳动仲裁院为57名申诉人追
    首位市民维权获“双倍工资”补
    靠假名校学历获高薪 不诚信劳动
    欠缴综合保险费 法院判决公司应
    国力公司与搅拌车司机劳动纠纷
    律师在线
    Copyright © 2007-2008 Icnla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法律服务网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  邮编:230031  Email:Dingyouyong@126.com
    备案序号:皖ICP备08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