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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应考虑培养培训费用 飞行员辞职被判赔偿150多万

作者:安 健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 9:26:39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范国华赔偿被告南方航空公司北方分公司违约金、培训费共计157万余元,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驳回被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1992年,范国华从部队退伍,被南航北方分公司(原北方航空公司)招收从事飞行员工作,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成长为一名出色的飞行员。2006年8月,范国华向航空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如愿。

    航空公司表示,范国华成为一名出色飞行员,期间所有费用都是航空公司为其支付的。按照相关规定,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单位的招录和培训费用共210万元。而根据公司与范国华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在合同期内单方违约,还需赔偿不超过本人解除合同前12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因此范国华需赔偿违约金17万余元。同时,航空公司培养飞行员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成本,范国华单方辞职给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还应赔偿50万元。

    对于航空公司提出的索赔要求,范国华无法接受,于2007年9月向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同年12月,仲裁委裁决范国华向航空公司支付227万余元才可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范国华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焦点为飞行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航空公司多少经济补偿的问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作为特种行业,其用人单位需支付大量的资金用于驾驶员的培养及日常培训,但因范国华在来航空公司之前已具备飞行员驾驶资格,所以其不必向航空公司支付70万元初始培训费。但是,范国华在航空公司工作15年,应支付后续培训费。按民航总局文件规定最高10年的补偿标准计算,应支付140万元。同时,范国华应支付违约金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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