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排名最后,就被自动除名——“末位淘汰制”是不少企业常用的员工考核制度。昨日,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案说法提醒用人单位:“末位淘汰制”不合法。
7年前,张先生前往我市一家建筑装饰企业做油漆工。2006年2月,该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颁布“ABC三级考核制度表”,规定员工考核为C级将被辞退。从2006年8月起,连续5个月,张先生的个人考核成绩均为C级。随后,企业按“末位淘汰制”规定发出通知,要求张先生一周内到单位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不愿意辞职的张先生找企业理论,企业不予理睬,并视张先生已自动辞职,不再安排任何工作。心中不服的张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企业的辞退行为无效,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据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该企业不能因为张先生在一个岗位上不能胜任工作,就予以辞退。而是应该对张先生进行培训或换岗,如果张先生依旧不能胜任工作,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该案例,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醒用人单位,企业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都不能违背《劳动合同法》。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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