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未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却在试用期满后18天才口头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此,31岁的王先生向用人单位讨薪。昨天上午,东城区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雅柏公司支付王先生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万余元。
2007年6月6日,王先生与雅柏(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了《试用期协议书》,任开发部经理,试用期限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雅柏公司并未解聘王先生,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9月24日,在试用期满18天后,雅柏公司口头通知王先生解除双方的聘用关系,同年10月10日王先生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