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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过试用期开员工不补钱 法院判赔近2万元

作者:王巍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8 14:26:22

   双方签订3个月试用协议期满后未签合同后单位通知解聘但拒付补偿金法院判赔近2万元

  过试用期开员工单位不补钱败诉

  与单位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又工作了一个月被单位“解聘”。

  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王先生要求单位支付自己这一个月的工资和劳动补偿金。

  今天上午,东城法院一审判决按照试用期的长短推算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判决单位支付王先生工资及补偿金近2万元。

  2007年6月6日,王先生与雅柏(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了《试用期协议书》。双方约定,由王先生出任该公司开发部经理,试用期限为3个月,双方约定试用期每月工资6000元,另有补贴500元。

  试用期满,雅柏公司未解聘王先生,但也未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同年9月24日,雅柏公司口头通知王先生解除双方的聘用关系,10月10日王先生离职。

  后王先生向仲裁委申诉获支持。雅柏公司不服裁决,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该公司认为,王先生在试用期内未完成业绩考核才被开除。

  今天上午,法院判决原告支付王先生自2007年9月至同年10月10日的工资9607.07及25%经济补偿金2401.77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00元。

  法官解读

  正式离职时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

  1.在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判断王先生与单位的劳动合同的期限?

  法官:2007年6月6日,王先生与雅柏公司签订试用期限为3个月的《试用期协议书》,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依照相关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期间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本案双方在协议中仅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故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以上。

  现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何确定王先生的离职时间?

  法官: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问题,由于王先生对单位所提供的考勤证据复印件不予认可,且单位虽主张王先生是由于个人原因留滞公司,但却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故法院认定2007年10月10日——王先生正式离职的时间是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资单位应予支付。

  3.王先生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法官:关于王先生的工资标准,双方均认可王先生每月基本工资6000元,另有500元的补贴,该补贴部分应视为王先生的工资组成部分,单位依照6500元的标准履行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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