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服务网 > 劳动案例 > 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 > 文章正文

求职者学历造假,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佚名    来源:解放周末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8 14:41:42

  背 景

  几年前,徐女士虚构曾获复旦大学信息专业和国际金融专业双学士学位的事实,在上海某电子公司谋得一份人事经理兼总裁助理的工作,每月工资9000元。此后四年中,徐女士的工资逐步增加到1.3万元。

  去年2月,公司与徐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为此,公司支付了徐女士相当于4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6.5万元。时隔不久,公司向复旦大学核实后了解到,徐女士的复旦双学士学历纯属伪造。为此,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与徐女士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徐女士返还有关的补偿金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

  求职者学历造假,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说 法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朱国华律师指出,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劳动合同相关的真实状况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如实说明自身状况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本案中,徐女士向公司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以欺诈手段谋得相应的工作岗位,这显然侵犯了公司选择适当的专业人才担当相关工作的合法权益。所以,双方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徐女士理应返还公司给付的补偿金等费用,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需提醒的是,劳动者求职时如实向用人单位告知自身状况的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明确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四名保安讨加班费被开除
    八女工“主动”辞职获经济补偿
    单位过试用期开员工不补钱 法院
    超期服务18天被辞获赔1万多
    外企女副总怀孕被辞退 涉外劳务
    劳动者休产假 工资不能缩水
    业绩排名最后自动除名 企业滥用
    律师在线
    Copyright © 2007-2008 Icnla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法律服务网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  邮编:230031  Email:Dingyouyong@126.com
    备案序号:皖ICP备08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