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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扫地受重伤 劳动局拒绝认定工伤被起诉

作者:佚名    来源:大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4 9:44:37

    郑州市环卫女工两年前工作时受重伤,多次申请劳动部门给予工伤认定却不被受理,她遂将劳动部门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已宣判此案。

    事发:环卫女工被撞成重伤

    孙女士今年55岁,家住郑州市二七区王胡砦村,系郑州市二七区清洁环卫服务总公司航海南路分公司保洁工。据她诉称,2006年9月4日10时,她在二七区洁云路工作时,被一辆机动三轮车撞伤。当时,这个肇事司机将她扶上车,拉到4公里外的兑周路后,又将她扔下车,然后驾车逃逸,并且至今仍未归案。

    随后,孙女士才被拉到医院,接受脑部手术花费了近8万元。目前孙女士已出院。

    孙女士诉称,她多次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均以“孙女士所在单位是事业单位无法受理”为由推托。2007年8月13日,该局向她下达了《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同年8月22日,她将所需材料收集齐后,又送交给二七区劳动局。但同年11月,该局又向孙女士下达了《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这“不属于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职权范围”。孙女士不服,就递交起诉状。

    争辩:材料“不齐全”才不被受理?

    庭审时,郑州市二七区劳动局辩称,他们已接受了孙女士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但由于她不能提供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事故报告等证明材料,无法满足基本立案条件,也无法启动工伤认定工作。

    同时,该清洁公司为财政拨款性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原告申请不属于被告职权范围,不予受理。

    作为本案第三人,孙女士所在的公司则辩称,孙女士不属于工伤。

    宣判:一审法院判劳动局败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州市二七区清洁环卫服务总公司航海南路分公司虽然是财政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但孙女士是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材料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因此,在孙女士提交了进行工伤认定所需要的全部材料后,郑州市二七区劳动局应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故撤销郑州市二七区劳动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作 者:记者 张少春 通讯员 吴小华 卫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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