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刘女士应聘到北京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做销售员,销售蔬菜和谷物类礼品。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销售员完不成销售任务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辞退。
经过1个月的试用后,公司从2007年12月开始对刘女士进行考核。但从该月开始直到今年3月,刘女士都没有完成销售任务,其领取的工资也从1500元下降到500元。
今年4月,该公司向刘女士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按照公司《业务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刘女士两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之后公司又给其两个月时间,其仍未完成销售任务,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公司与其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刘女士想问,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法官解答
海淀法院的汤苏莉法官认为,某公司与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其未完成公司要求的工作任务。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某公司以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解聘刘女士,要给其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汤苏莉法官解释,该条规定意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即当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个人工作能力等自身方面的原因,导致未能达到用人单位所要求的工作业绩时,单位应为劳动者调整岗位。
即便经过用人单位的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该劳动者仍然不能达到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只要由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还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不能简单地认为,因劳动者自身工作能力有限,单位就可以随意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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