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下岗失业后应聘到一家事业单位当了一名临时工,至今已3年有余。母亲每月工资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标准,每天的工作时间均超过8个小时,每月只休1天假,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从未休息过。母亲每年和这家单位签订有效期限为1年的临时用工协议。这份协议是该单位单方面列出的一种格式协议,其中内容未涉及工作时间、三大基本保险等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我想咨询律师:
1.如果母亲想讨回以前未按国家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发放的工资差额,应做好哪些证据准备?讨要工资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
2.以前职工们曾选出代表与单位提过一些工资的想法,后来,这个代表被“清除”了,如果再去提,有什么办法避免这种情况?
3.像母亲这种年龄段的老人找一份工作实在不易,该怎样用法律来维护她的正当权益呢?
解答:
1.根据您所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应做下列证据准备:1)3年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临时用工协议;2)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3)3年中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条或其他发放工资的证明等。根据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
2.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好方法就是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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