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是某公司的质量检验员。今年7月初的一天,何先生提前一个半小时骑摩托车出家门。途中,他为躲避一个行人撞到隔离墩上,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膝韧带撕裂,看病花了2000多元。
何先生认为自己在上班途中受伤是工伤,应由公司承担医药费。公司却认为,何先生住处离公司不远,骑摩托车仅需15分钟,但何先生却提前一个半小时出门,不属于在上班途中“合理”时间内。何先生来到自家附近的丰台卢沟桥乡司法所咨询。
·司法解答·
卢沟桥乡司法所工作人员向何先生解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时间上看,《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职工必须准时准点上下班,因此职工无论是提前上班还是推迟上班,均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何先生虽然提前一个半小时上班,但其是在上班途中受的伤,因此应认定为工伤,公司应当帮助何先生做工伤认定手续,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何先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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