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大学毕业的小张在一家公司找到一份工作,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她却发现,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应“自愿”放弃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以及其他补贴的权利。小张同时了解到,这家公司的数十名员工都曾签订了这样的劳动合同。这家公司的人事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公司的性质特殊,员工工作时间比较灵活,计算加班时间有难度。所以才与员工签订了这样的劳动合同。
评析: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山序文律师表示,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放弃加班报酬”的条款已构成违法,因为它排除了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加班而获得报酬的合法权利。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须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可见,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放弃加班报酬”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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