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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辞职无需赔偿 航空公司叫苦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 15:06:54

    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飞行员郭岳炳与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辞职纠纷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飞行员不需支付违约金,这引起人们关注。与以往不同,此次大家关注点是“零赔付”。

  飞行员郭岳炳辞职被判“零赔付”

    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每名飞行员的培训费用达200多万元,飞行员辞职会给航空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新华航空向辞职飞行员郭岳炳索赔违约金、赔偿费共计500多万元。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飞行员郭岳炳提前30天告知航空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应予解除,不需支付违约金。

    这一判决与以往案例形成了对照。2004年7月,东航江苏分公司两机长提出辞职,最终法院判决两机长分别支付航空公司赔偿款100万元。2007年7月,东航云南分公司一名飞行员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解除合同,由其赔偿经济损失1250万元。2008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院一审宣判,国航一机长辞职需向国航支付210万元赔偿。

    为何“零赔付”?

    据了解,一名飞行员上机前的培训费需200万元以上,培养一名机长的费用通常需600万元至800万元,此后每年还有培训。

    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是郭岳炳的代理律师,他告诉记者:“航空公司担负了飞行员的培训工作,并支付了培训费用,飞行员辞职,航空公司要求赔偿培训费是有理由的,但应当是合理合法的费用。’”他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费用应当是‘实际发生的费用’,要有据实结算的证据。航空公司索要赔偿金,需对具体培训费用出具发票等,若无法举证,有被法院判决‘零赔付’的危险。”

    同样是飞行员辞职纠纷,为何有的赔偿金很高,有的“零赔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认为,很多案例中,飞行员辞职是由于飞行员飞行超时、航空公司拖欠加班费等引起的,部分情况下是可以“推定解雇”的,如果理由成立,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会走向“零赔付”。

    张起淮告诉记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仲裁和判决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同时,多年来,经过众多飞行员辞职案件,各方不断总结经验,并对航空业进一步了解,尤其是对具体的培训和学习费用有了深入认识,这为仲裁和判决提供了事实依托。”

   “零赔付”给航空业带来什么?

    记者了解到,国外航空公司与飞行员签订的合同期限通常是具体的,并因飞行员情况有别而各不相同。由于国外航空公司的飞行员构成是多渠道的,航空公司根据飞行员各自的飞行能力和经验等决定签订几年的合同,因此,有的飞行员签订了10年期合同,而有的为2年期。国内航空公司与飞行员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劳动合同期限不明也给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认定造成困难。

    据了解,目前,国内有部分航空公司开始与国际接轨,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

    张起淮认为,“零赔付”一案给航空公司提了个醒,航空公司要与飞行员签订培训协议,列明培训项目,明确培训费用,否则容易在法院判决中“吃亏”。

    董保华建议,为了避免飞行员辞职给各方造成困扰,应实行临时“转会”制度。下家航空公司要求的是飞行员尽快到位,上家航空公司要求的是得到合理补偿,而飞行员应专注于飞行。应将飞行员“转会”事宜交由两家航空公司处理,由双方进行协商,避免飞行员资格证书被扣而不能“上天”,造成资源浪费的现象。并且,有效的“转会”制度可以减少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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