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0年5月,我在结婚时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买房加装修一共花了30多万元,其中有15万元是在我父母处拿的。现在我们夫妻感情出现严重危机,准备协议离婚。但是我们对在我父母处拿的15万元出资部分是否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存在重大分歧,一直协商未果。请问戴律师:若我们夫妻双方离婚时对财产部分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对该部分出资作如何处理?
答:你所提到的,事实上是关于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本律师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指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一般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结合你所说的情况,本律师认为:
首先,在没有其它证据(比如借条等)证明你当初是向你父母借款购房的情况下,该15万元出资应认定为你父母赠与的财产。
其次,对于你父母的赠与对象问题,如果在你父母出资时并无明确的书面约定或者声明的,本律师认为应当分以下几种情形进行认定:其一,若你购房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则该出资应当认定为你父母对你个人的赠与,系婚前个人财产;其二,若你购房是在结婚登记之后,且房屋产权是登记在你个人名下的,则该出资也应认定为你父母对你个人的赠与,在离婚时对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你的个人财产;其三,若你购房是在结婚登记之后,且房屋产权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你妻子个人名下的,则该出资应当认定为你父母对你们夫妻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后,建议购房者在利用父母的出资时,尽可能用书面协议形式对该出资的性质作出约定,若属借款的,应明确归还时间及是否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归还等,若属赠与的,更应明确赠与对象,最好是聘请律师对该协议作出律师见证,以防止日后出现类似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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