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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时购买的房子,离婚后另一方是否仍有分割权?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9 15:17:46

    案例:张先生结婚前在三墩购买了一套合同价为28万元的商品房,首付10万元由自己出资,购买人写明是张先生。当时他与女友李小姐处于同居状态,买下房后两人共同进行了按揭还款。一年半后两人结婚,李小姐出资进行装修;九个月后,两人离婚。离婚时,李小姐要求共同享有这套目前市值60万元的房子。经法院调解,房子产权归张先生,同时给予了李小姐20多万元的补偿。

    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尽管张先生是在婚前购买的房子,但因为“事实婚姻”的存在,李小姐履行了债权债务,共同出资偿还银行按揭债务,因此也享有对房产的分割权。这20多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呢?1.是李小姐的银行按揭款。2年多中,共支付银行还款6万元左右,李小姐有一半即3万元的补偿;2.是房子升值后的补偿,这套房子升值约30万元,李小姐享有15万元左右的补偿;3.李小姐的装修补偿。

    律师建议: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存在“无证驾驶”的事实,购买房产时最好进行公证,明确所有权;或在购房合同上两人共同署名。这是避免今后纠纷的好办法。从现在的趋势看,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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