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服务网 > 婚姻家庭 > 离婚赔偿 > 文章正文

解除婚约要赔“青春损失费”吗?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9 15:30:54

    问:我是一个大龄青年。父母一直为我的婚事操心。今年春节时,经父母撮合,我与某女建立了恋爱关系,5月份订婚。在恋爱期间和订婚时,她和她的父母通过介绍人向我要彩礼。我先后给她家1万多元的钱物。可她仍不满足,拖着不办结婚登记。我一气之下,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她返还钱物。可她不但不予返还,反而说我甩了她,给她造成了名誉损失,竟要我赔偿她“青春损失费”。请问,我需要赔偿“青春损失费”吗?
  
  答:首先,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声明解除婚约。可见,你解除婚约并不“违约”。那么,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呢?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借订立婚约之机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应予收缴;

    (2)对于以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为诱饵玩弄女性的,所赠财物不予返还;

    (3)对于以恋爱订婚名诈骗财物或借订婚索取财物,应全部返还;

    (4)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物(包括订婚信物),若属贵重物品或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你与该女之间属上述第3种情形,因此你有权要求返还钱物。
  
  其次,该女向你索要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毫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名誉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精神损失费。但是按规定,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解除婚约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你也无主观上的过错,不构成名誉侵权。因此,她的要求是没有道理的。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遭家庭暴力可获精神损害赔偿
    遇家庭暴力 离婚请提损害赔偿
    虚报年龄结了婚 “丈夫”花心“
    协议离婚时未要求赔偿,离婚后
    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注意时间限制
    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律师在线
    Copyright © 2007-2008 Icnla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法律服务网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  邮编:230031  Email:Dingyouyong@126.com
    备案序号:皖ICP备08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