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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归谁 无生育能力者优先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9 15:56:05

    案例:周通与妻子吴梅协议离婚,但两人都想要五岁的女儿。吴梅提出,自己因病以后无法再生育了,孩子应该跟自己。两人为此起诉到法院。最终,法官考虑到吴梅已丧失生育能力的实际情况,判决孩子由吴梅抚养,周通按时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

  说明: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都要求随自己生活的,对于有以下情况的,法官一般会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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