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服务网 > 婚姻家庭 > 财产分割 > 文章正文

同居男女分手麻烦多 “准夫妻”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佚名    来源:每日新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9 19:29:36

    现代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同居方式生活的“准夫妻”,由此产生的诉诸法律的各种纠纷也层出不穷。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同居关系一旦解除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人民法院只受理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解除同居关系案件。而财产分割的方法也有别于夫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自然分割,而是财产由谁出资就属于谁,除非有反证才能分割。从事多年民事案件审理的王新法官说,《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从立法精神的角度看,原则上对同居关系保护力度较弱,实际上也是从立法角度警戒人们只有经过登记的婚姻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同居四年男方负担流产费用

  与男友同居四年、流产两次的天津市女青年青青,昨天从法院拿到了她与男友解除同居关系的调解书,青青的男友承担她流产的全部费用,双方同居期间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原告青青与被告小何是大学时的同学。毕业后,两人因为没有能力买房子,因此在双方亲属都知情的情况下租房同居,其间,因为还没有登记结婚,青青先后两次流产。两人在同居四年多的时间里,虽然存够了首付款的积蓄,但感情却日渐淡漠,终于到了分手的境地。这一对相恋四年的情侣没能好聚好散,因为财产问题双方产生了分歧。由于小何的收入明显高于青青,青青认为小何的存款也应该属于共同财产,也应该有她的一半,而小何却认为各自的存款应归各自所有。青青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并要求小何给付她两次流产的医药费用,并平均分割两人的所有财产。法院受理这一案件后,经过法官的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同居不论长短财产谁出资归谁所有

  据介绍,像青青与小何这样纠缠不清的同居男女大有人在,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方言与孙菲是一对在朋友中人人称羡的情侣,他们都曾经非常满足于“只相恋不结婚”的相处之道。两人都是收入颇高的生意人,方言个人出资购买了一套50万元的房屋和一辆20万元的轿车,供两人居住和使用,而孙菲则承担了两人大部分的日常开销。今年7月,在两人同居生活的第6年,方言向孙菲提出分手,孙菲表示同意,但她提出二人已同居长达6年,财产应有她的一半。孙菲的要求遭到了方言的拒绝。为此,孙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财产分割涉及同居财产分割和夫妻财产分割。按《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对财产的归属有约定。而在同居关系中,财产谁出资也就是登记在谁的名下,就认定是谁的。另一方不同意,就必须拿出充分证据。既然房屋和轿车都是方言出资购买,那么这部分财产不会因同居时间的长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因此驳回了孙菲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王新法官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像上述案例中这样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系法定共有,离婚时自然分割,除非有反证;而同居财产是谁的就是谁的,除非有反证才能分割。曾经代理过此类案件的杨新源律师说,在非婚姻状态下,同居者分割财产时,解决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避免出现纠纷。如果在同居开始时,双方就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很多日后的纠纷就可以避免。虽说在两人感情好时,这么做似乎有点难以启齿,但是与可能会因为权益不清而导致的尴尬和伤害相比较,两个人理智地进行约定还是值得的。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
    身体受伤害获补偿财产是否属共
    男女同居理财一清二白难 财产分
    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吗?
    实名制存款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什么是家庭共有财产?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如何分割以夫妻在独资企业中的
    如何分割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共
    妻子是否有权追回丈夫给第三者
    律师在线
    Copyright © 2007-2008 Icnla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法律服务网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  邮编:230031  Email:Dingyouyong@126.com
    备案序号:皖ICP备08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