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王二是同胞兄弟,王一有一子王路,王二有一子叫王才。王一生前立有遗嘱,内容是:"我死以后,全部遗产由我子王路和我弟王二共同继承。"谁知1995年王二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1996年,王一也因病去世,遗留下存款8000元。对于王一的遗产,王二的儿子王才提出:"伯父生前曾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由我父亲王二和王路共同继承。如今我父亲已经去世,应由我代位继承该份遗产。"王路则不同意,王才起诉至法院。请问:王才的要求合理吗? 答:不合理。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所派生出来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法定继承的一种补充,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其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而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实行继承的制度。它是指立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就是说,立遗嘱人是把财产留给特定的个人或单位,在立遗嘱人死后,该个人和单位可按遗嘱取得遗产。如果该特定的个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或单位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前解散,遗嘱不发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该个人的子女不能代位继承。 本案中,王一是通过遗嘱把财产留给儿子王路和弟弟王二的,而没有说将财产留给侄子王一又因为王二先于王一死亡,遗嘱中由王二继承的部分已经无效,王二又不是王一的子女,因此,这部分财产不能代位继承。因此,王一的所有财产只能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即全部遗产只能由王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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