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服务网 > 婚姻家庭 > 涉外婚姻 > 涉外结婚 > 文章正文

在涉外婚姻登记中应如何出具无配偶的证明?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30 9:08:16
    民政部、外交部在1981年9月5日《关于涉外婚姻登记中有关无配偶证明的问题的复函》(民[1981]民78号)中指出:“外国人(旅游者除外),外籍华人以及华侨临时来华,申请与中国公民结婚者,应持本国(或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并经该国外交部认证和我使、领认证。外国人外籍华人也可持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无上述证件,只是持本人在居住国的驻华使、领馆的宣誓(声明)书,我们不予受理。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离
    中国留学生在外留学期间如何进
    中国公民双方居住在国外的离婚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离
    原配偶一方为外国人,在中国境
    亚洲许多国家离婚率已经接近欧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是
    台湾地区居民离婚证明的认定
    双方或者一方是军人的离婚诉讼
    涉外离婚中法律文书该如何送达
    律师在线
    Copyright © 2007-2008 Icnla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法律服务网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  邮编:230031  Email:Dingyouyong@126.com
    备案序号:皖ICP备08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