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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隐匿财产踪迹 七个方面可能“露馅”

作者:程瑶    来源:法制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8 14:59:16

    夫妻感情不和要离婚 妻子因对丈夫财务状况不了解 担心财产分配不公平 律师指出———

  读者咨询

  刘女士来信说,她与丈夫李先生感情不和,近期两人正在商讨离婚的事情。

 

  刘女士说,他和丈夫已经结婚十几年了,六年前李先生自己开了一家贸易公司,因刘女士并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所以对李先生的财务状况不是十分了解。

  在商谈离婚的过程中,李先生非常痛快地答应了刘女士的财产分割要求,并答应将现在他们所居住的那套房子归刘女士所有。

  可是他们现在的住房是经济适用房,是以李先生在北京的一个亲戚的名义购买的,刘女士担心,如果李先生的亲戚反悔,不同意过户,该怎么办?

  此外,刘女士还想知道李先生是否存在隐匿房产的情况,不知该如何查询。

  律师解答

  问题一

  以他人名买经适房

  无法强制对方过户

  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的卢明生律师指出,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房产,一般只允许具有当地户籍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居民购买。一部分不具有当地户籍的人出于价格、地理位置等因素,想方设法找人代为购买,其存在的风险就可想而知了。

  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利人以登记为准。王女士的住房是以李先生的亲戚的名义购买的,产权登记人也是他,因此李先生的亲戚才是该房屋的法定所有权主体。

  李先生的亲戚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后,能够自由地处分该房屋,除了因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其上市交易存在一定的限制外,他人无法进行干预。

  所以,李先生的亲戚若在到了经济适用房允许上市交易的时候拒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从法律上说,无法强制要求其过户。

  这样解决

  对方如转卖房屋

  房款可要求返还

  可是购房款毕竟是刘女士和李先生出的,那他们的钱怎么办呢?

  由于委托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导致此委托行为无效,双方都有过错。

  若李先生的亲戚拒不办理过户手续,甚至将房屋转卖他人,应将相应的购房款返还给刘女士和李先生。

  问题二

  配偶想办法隐匿房产

  在离婚协议上做文章

  在实践中,有的人不告知配偶自己购置房屋,开始时并不是有意隐匿。比如,房屋的获得是抵债,过段时间要变现,而认为没必要告诉配偶。当然,亦有基于不信任等其他原因故意不告知配偶购置房屋的事实。

  在离婚的时候,有的人为了保有这些财产,甚至故意对于双方已知的财产向对方作出貌似较大的让步,以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当然就会绝口不提这些配偶不知的财产,而是想方设法在离婚协议上做文章。

  这样解决

  查询财产踪迹 留神七个方面

  由于房屋购买后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给查询财产踪迹提供了可行的线索。但该从哪里查起呢?可从以下七个方面考虑:

  1.搜集对方的相关票据,查看是否有房款交付或纳税凭证。

  2.查询对方银行账户的存取款往来情况,看是否有大额款项的支付内容,或者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账的记录。

  3.从对方的业务往来情况查询是否有以房抵款的情形出现。

  4.回想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关注过某些楼盘,向这些楼盘的销售人员或物业公司打听对方名下是否有房屋。
 
    5.与配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本无力购置房屋,却神秘搬进新居,可查询他们新购置的房屋的产权人。

  6.调查配偶婚外情人的住处,查询该房屋的产权人是谁。

  7.向配偶联系较多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查询,看是否有配偶名下的房屋被委托租售的情形。

 

  本版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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