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山东长岛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在该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实行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按照规定,长岛县的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含驻岛的中央、省、市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保障职工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后,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据了解,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类别实行差别费率;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一致。各事业单位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确定的行业缴费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县内统筹,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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