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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用工习惯将成历史

作者:佚名    来源:西海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6 9:28:28
今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施行。这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本报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心的问题,邀请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对《劳动合同法》作了解读。

  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西宁市民李某,2006年毕业于青海大学。2007年在省城一家民营建筑公司求得一份工作,但建筑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近日,他听说《劳动合同法》已经施行,电话咨询本报:建筑公司是否应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就这类情况,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说,《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终止合同不作补偿等做法行不通了

  过去,我省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与员工一年签一次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不再续订与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规避补偿金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就一些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住房等福利后,对员工设服务期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像以前那样以为员工办户口、提供住房等为借口设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做法,将不再得到法律认可。

  去年,互助土族自治县的李某到省城南川东路一家水泥预制品厂务工。一年来,预制品厂不但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还以种种理由拖欠李某工资。去年12月初,预制品厂老板又辞退了李某。对这种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外,对终止合同不作补偿的,《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中十个维权亮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劳动合同法》中更加突出了劳动者维权新亮点。

  亮点一:民办非企业职工有法可依。《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亮点二:违法不签合同单位须付双薪。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亮点三:续订“无固定合同”劳动者有权做主。根据规定,在“连续工作满10年”等三种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予签订。

  亮点四:一年期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亮点五:违约金有上限。根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金之外,其余任何名义的违约金都属违法。

  亮点六:单位未依法缴社保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亮点七: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最短须签两年。根据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亮点八:非全日制员工工资不能按月结算。根据规定,非全日制员工工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亮点九:收取“押金”最高可罚2000元。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处罚。

  亮点十:恶意欠薪将加付等额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标准为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作者:崔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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