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例适用终局裁决的案件日前已审结。 据了解,5月7日,申请人曹某向淄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曹某于2005年2月到我市一单位工作,2007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曹某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曹某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淄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严格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及时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首例终局裁决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裁决结果为:单位为曹某补缴自2005年2月至2008年3月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补缴自2005年7月至2008年3月的生育保险费。(以上保险费的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曹某按规定比例承担个人缴费部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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