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服务网 > 热点资讯 > 新闻资讯 > 新闻正文

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院即生效  便利劳动者维护权利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9 23:30:11

自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例适用终局裁决的案件日前已审结。
据了解,5月7日,申请人曹某向淄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曹某于2005年2月到我市一单位工作,2007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曹某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曹某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淄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严格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及时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首例终局裁决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裁决结果为:单位为曹某补缴自2005年2月至2008年3月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补缴自2005年7月至2008年3月的生育保险费。(以上保险费的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曹某按规定比例承担个人缴费部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上一篇新闻:

  • 下一篇新闻: 没有了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热门新闻
    推荐新闻
    相关新闻
    外企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
    全国总工会郭军:劳动合同法下
    安徽申请劳动仲裁"挤破头" 讨要
    广州:重签合同“工龄归零”无
    海南省高院针对劳动争议形成指
    律师在线
    Copyright © 2007-2008 Icnla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法律服务网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  邮编:230031  Email:Dingyouyong@126.com
    备案序号:皖ICP备08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