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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交规10种轻微违法口头警告后放行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9 18:48:14

    从2007年8月7日起,外地机动车因道路不熟悉驶入禁止通行道路,未造成后果,在安徽将不再受到罚款处罚,这是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新推出的10种人性化管理新举措的一款内容。为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和道路交通执法环境,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推出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行口头警告教育后放行新举措。

  这10种情况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驾驶机动车在限速40公里以下(含)的路段超速50%以下的;驾驶同一辆机动车24小时内在同一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管控路段内连续发生多次超速10%以上、30%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次,其他警告后教育放行;外地(设区的市行政管辖区域以外地区)机动车因道路不熟悉驶入禁止通行道路,未造成后果的;集装箱运输车辆非人为超高的;虽随车携带机动车交强险、检验合格标志,但未按规定粘贴在机动车挡风玻璃右上角,经指出后改正的;对抗洪抢险和运输蔬菜、瓜果、肉禽蛋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有超载或其他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应登记后教育放行,对严重超载的应由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后放行;驾驶拖拉机进入城区禁行区域内道路,经指出后退出的;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经当场指出后立即改正的;未满12周岁人员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未满16周岁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经指出后改正的。

  交警总队总队长赵强对记者说,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行口头警告教育后放行符合道路安全交通法律法规,有助于营造和谐的执勤执法环境。他表示欢迎广大交通参与者和社会各界对各地交警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反规定引发群众投诉的,一经查实,坚决追究当事民警及其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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