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年7月在合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以至左股骨干骨折,在院接受治疗两次:第一次是手术装上内固定于2005年8月21日出院,第二次是2006年12月12日进院拆除钢板。12月27日出院,2007年1月10日拿到了伤残鉴定书:被评为十级伤残。对方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从05年7月到07年1月距离交通事故发生已超过一年,我仍然没有向法院起诉,现在过了诉讼时效。我是真的过了诉讼时效吗?
你的情况没有过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请求的法定有效期限。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防止权利人怠于行使其可以行使的权利,法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不行使权利,权利诉讼请求权归于消灭,但原权利仍然存在。 2、可见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起的。对于交通事故,虽然你当即就知道了人身权受到损害,但受到损害的程度只有在伤残鉴定书出来时才确定。而只有确定了人身损害程度,才能算是你知道了被侵害的是何种权利。否则,在没有伤残鉴定书时便要求权利人主张权利,显然诉讼无法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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