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海南网8月14日电 据南国都市报报道,机动车撞上自行车,双方驾驶员当场都没有报案。机动车一方在法庭上还否认撞了人,最终二审根据证据认定机动车撞了人,并判令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对此,有关人士提醒,有人受伤的事故应当强制性报案,否则担心会遇到举证不足的难题,影响索赔的效果。
举证不能一审判决不赔
2004年7月11日上午,文昌市铺前镇李女士骑自行车从文昌市铺前墟往山尾村方向行驶。途中,先靠右边行驶,然后横过公路,靠左边往山尾村路口行驶。小邓驾驶一辆嘉陵50C摩托车,从文昌市美德村往铺前墟方向靠右直道行驶。在靠近山尾村路口桥头的公路上,与李女士的摩托车相撞,李女士摔在地上受伤。小邓也连人带车掉进公路旁的河里。
事故发生后,双方都没有及时报案,也没有保护现场。李女士受伤后,由其亲戚送往医院治疗。经海口市人民医院诊断:李女士为脑挫裂伤,左肩关节半脱位。
李女士在医院住院治疗12天,共计花费5000余元。
事发后,李女士家人与钟某家人协商赔偿问题,但没有达成协议。2004年7月15日,李女士向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该案经交警调查后,以邓某未到案参加处理,事故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为由,告知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5年5月30日,李女士将邓某起诉到文昌市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在法庭上,邓某的父亲作为代理人出庭时辩称,儿子当天驾车没有撞到李女士。她受伤是其个人行为导致,儿子不用承担责任。
文昌市法院一审认为,虽然事故造成李女士受伤的结果,但她不能举出充足证据证明该事故是由小邓引起的,一审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李女士不服,上诉至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认定了证据判赔偿
海南中院审查后认为,李女士一审时提供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李女士是被小邓驾驶的摩托车撞伤,三人与李女士无利害关系,其证言可以采纳。李女士受伤后,小邓的母亲已预付医疗费1582元给李女士,可以认定对自己行为的承认。而且,交警部门向李女士发的告知书中载明驾驶摩托车的是小邓。
法院认为,由于双方未及时报警,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根据情况,李女士负次要责任,小邓负主要责任。法院同时认为,李女士认为事故造成丈夫心理负担过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日前,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小邓赔偿李女士4582.88元,扣除已付的1582元,还应支付3000.88元。
律师提醒交通事故应报案
对此,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丁金亮律师介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最好向警方报警,否则可能会出现以后的举证难题。
丁律师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条件报案没有报案的话,致使责任无法认定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起诉人一方提出交通事故发生损害方面的证据材料。机动车和行人相撞,按过错责任进行赔偿,如果非机动车方或行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不超过20%的民事责任,即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80%的责任。(纪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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