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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后 怎样赔偿?

作者:admin    来源:岳阳市公安交警支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8 19:49:25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方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医疗费用8000元、死亡伤残5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按责分担(机动车方为全部责任承担100%、主要责任承担80%、同等责任承担60%、次要责任承担40%)。

2、机动车方为无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医疗费用1600元,死亡伤残10000元,财产损失400元)范围内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20%。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

1、无人员伤亡,仅有车物损失的情形:

a、机动车双方为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双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双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2000元)范围内相互赔偿对方的车物损失,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双方按责分担(主要责任承担70%,同等责任承担50%,次要责任承担30%)。

b、机动车双方为全部责任和无责任的,由全部责任方赔偿无责任方的全部车物损失;由保险公司(无责任方)赔偿全部责任方不超过交强险无责任限额(400元)范围内的车物损失。

2、有人员伤亡的情形:

a、机动车双方为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双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双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医疗费用8000元,死亡伤残5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相互赔偿对方车上伤亡人员的经济损失,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双方按责分担(主要责任承担70%,同等责任承担50%,次要责任承担30%)

b、机动车双方为全部责任和无责任的,由全部责任方赔偿无责任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无责任方)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医疗费用1600元,死亡伤残10000元,财产损失400元)范围内赔偿全部责任方车上伤亡人员的经济损失,超过限额的部分由全部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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