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在受害方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如果侵权方并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受害方就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在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构成残疾乃至死亡的情况下,一般都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但市法院最近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尽管受害方高位截瘫被定为伤残一级,却没有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法官对此解释说:在受害方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如果侵权方并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受害方就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违章撞车成截瘫
去年5月的一天,60多岁的王某骑一辆轻型摩托车闯红灯经过十字路口时,不幸与一辆出租车相撞。经医院诊断,受伤的王某为高位截瘫,医疗鉴定为伤残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闯红灯的王某属于违章行为,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侵权人出租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王某直到今年1月22日才出院,共花费医疗费9万余元。当其与出租车司机及车主张某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王某将车主张某告上法庭。
一审判赔精神抚慰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系肇事车辆所有人,司机受雇于张某。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应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先支付给伤者10万元保额后,余款应由张某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应部分。法院判定张某应承担30%的责任,需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共8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车主张某对判决结果不解:明明是王某违章才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赔他医药费就够冤了,怎么还要赔偿精神抚慰金?
二审取消精神抚慰金
张某上诉到市法院后,法院维持了一审对人体伤害赔偿的部分,但对精神损害赔偿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交通事故,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有损害后果;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权事实;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本案中,由于伤者王某自己的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伤者虽然具备了前三个精神损害赔偿要件,但“侵权人(即本案中司机方)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这第四个要件缺失。故其请求车主张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和依据不足,原审法院对此的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市法院取消了此项判决。
相关链接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1.人格权利受到侵害,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对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死者的近亲属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物品所有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