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半年前,我被学生张某骑车撞伤,花去治疗费近千元。交警部门认定,该学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我找到这名学生要求赔偿,不料他竟以自己是学生、虽满18岁但没有收入为由拒绝赔偿。其父又以张某已是成年人为由,也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我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律师答: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像张某这样已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虽然没有经济收入,但他仍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致人损害的情况有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据此,作为扶养人的张父,应当主动为儿子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垫付责任。你可以与张父协商,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由张某承担民事责任,由张父承担垫付责任。(文中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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