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服务网 > 交通事故 > 事故处理 > 文章正文

三种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8 20:09:00

    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北京市道路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三种情况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轻微伤,可由一名交警按照简易程序处理;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

  但是,无证驾驶、酒后驾车、单方事故-三类事故当事人不能“私了”,必须由交管部门处理。

  据报道,自6月1日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且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同命是否同价 外来工车祸亡引赔
    坐借别人的车出了车祸 受伤该
    最高院黄松有谈 “关于交通事故
    遭遇交通事故后如何索赔
    是找单位还是事故方赔偿
    异地出车祸 误工费咋算
    同样交通事故,赔偿为何不同?
    停车被撞也要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医疗等费用谁
    上下班遇车祸算工伤
    律师在线
    Copyright © 2007-2008 Icnla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法律服务网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  邮编:230031  Email:Dingyouyong@126.com
    备案序号:皖ICP备08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