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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被撞也要承担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8 20:13:22

    案情:2006年9月26日22时20分,王某某驾驶苏NNF603号二轮摩托车沿苏121线自北向南行驶至225KM+330M处,撞到同向停在路右边修车的杨某驾驶的鲁13—19701号大型拖拉机后尾,致王某某及摩托车乘坐人柏某某、彭某三人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该拖拉机实际支配人系吴某某。
    事故发生后,死者王某某的父母多次找杨某和吴某某,要求他们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均遭到拒绝。王某某的父母于2006年12月25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吴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赔偿责任确定为30%,因杨某系被告吴某某雇佣的驾驶员,赔偿责任由吴某某承担。遂判决吴某某赔偿各项费用合计34920元。
    分析:杨某驾驶的拖拉机停在路边排除故障时,未在车后开启危险报警灯光、未按照规定在来车方向一定距离设置警告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以上规定,杨某应该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所以法院判决车主承担34920元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停车时的注意事项

一、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二、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上述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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