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交通事故,不一样的损害赔偿。近日,有不少读者向记者反映他们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与别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相同,过错方负有同样的事故责任,但是得到的损害赔偿却不一样。昨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由于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因城乡差别、行业差别、各省居民的人均收入的不同,所以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数额也不同。
事故相同赔偿有异
仙游县园庄镇的村民庄先生2004年11月份中旬在晋江被一辆摩托车撞伤了。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肇事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因为庄先生是农村户口,所以在肇事方赔偿损失时,只能按照农村居民纯收入的标准进行计算。如果是城镇居民户口,同样的事故所得的损失赔偿数量可以增加三倍多。
家住西街的林女士告诉记者,有一次,她和朋友都遇上了交通事故,情况大同小异。因为她的朋友所在的单位工资比较高,所获的损害赔偿比她高。
但是深圳市的陈先生就比较“幸运”了。不久前,他驾驶小轿车在安溪境内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了碰撞。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责任不完全在他,可是在事后的事故损失赔偿中,他很干脆地一次性付给对方1000元事故损失赔偿,双方对这样的赔偿数额都感到满意。陈先生告诉记者,如果是在广东省发生同样的交通事故,他得多赔好几百元。
多种原因影响赔偿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因为存在着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的不同、各个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同、各省居民的人均收入的不同等原因,所以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不同。
交警部门相关人士介绍,目前,交通事故损失赔偿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死亡事故,一种是受伤事故,另一种是经济损失事故。经济损失事故是按照发生交通事故以后,经济损失多少来确定赔偿数额。死亡事故和受伤事故则按照《解释》中规定执行。但是由于《解释》的规定存在城乡差别、行业差别、各省居民的人均收入不同等因素,所以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也不同。死亡事故和受伤事故赔偿中又具体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致残赔偿、死亡赔偿等等,因各个赔偿部分的项目和标准不一样,所得的损害赔偿也不同了。
据《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根据这一条款,在实践中,通常会首先查明受害人的户口性质,如为城镇居民的,按照其可支配收入作为计算标准;如为农村居民的,则按照人均纯收入作为计算标准。
数额标准每年不同
我国各地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制定,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是依据《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本省上一年度的国民经济发展的相关数据,制定本年度的赔偿数额标准。
据统计,2004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18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539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6632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为2583元,职工平均工资为13306元,丧葬费为6635元。我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就是以此为标准。
如果两个人所从事的职业不同,比方说一个在农业部门工作,一个在金融部门工作,发生的事故相同,责任分担也一样,但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就不同(农林牧业职工平均工资为7952元/年,而金融保险职工平均工资为22920元/年),所以两个人所得的事故损害赔偿相差甚远。
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五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同意,交警就不能进行调解,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定损害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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