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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是否同价 外来工车祸亡引赔偿标准之争

作者:毛小春    来源:福州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8 20:26:38

    来自重庆农村的周某在福州务工多年,7月遇车祸身亡。在协商周某的死亡赔偿时,死者家属与肇事方在赔付标准上产生了重大分歧:是以重庆农村较低的标准赔付,还是以高出几倍的福建城镇标准赔付?面对巨大的差额,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周某亲属一纸诉状将肇事方告到法院。日前,晋安法院受理了此案。

    车祸引出赔偿标准之争

    7月8日下午6时许,在福州市晋安区远洋路远洋派出所附近,周某骑自行车穿越机动车道时被一辆货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为某品牌啤酒东南营销有限公司鲁U25305中型封闭货车。

    事发后,晋安交巡警大队勘查认定双方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然而在协商事故赔付时,死者家属与肇事方产生重大分歧。肇事方认为,周某是农村户口,只能按重庆当地农村人口死亡标准赔偿;周某家属认为,周某已在福州务工多年,应按福州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而两种标准却有高达近5倍的差额(重庆农村2809元/年,福建城镇12321元/年)。

    一个案子3个焦点

    昨天,记者采访了福建交通律师网首席顾问林庚。林庚认为这一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问题:

    1.两地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一般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且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如受害人能证明其住所地标准更高,可适用住所地标准。重庆人在福建发生事故,可以适用福建赔偿标准。

    2.农村与城镇标准,也就是社会非常关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统计数据显示,同一省份的城镇赔偿标准一般是农村的3倍。受害人周某已在福州连续居住多年,且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福州务工,应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3.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如何赔偿。林庚说,一直以来,很多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二者关系存在误解,认为就是简单的等同关系。其实,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是推定为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也有过错的,且机动车方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才可减轻机动车方责任。当然,如非机动车方故意造成事故的,机动车方可以免责。因此,该案不能简单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结论来代替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

    “同命不同价”现象引人关注

    林庚指出,司法实践中“同命不同价”现象客观存在,其产生根源一方面是我国严格的城乡户籍二元化制度(目前有些省份已尝试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另一方面则是法律规范的缺位。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出台后,由于司法解释条文对如何区分适用城镇与农村两个标准无明确规定,这就造成审判实践中在区分适用城镇与农村标准时依据不一。

    林庚表示,从人权平等及司法解释本意看,不应简单依据户籍划分。判断能否以城镇标准来确定农村户口受害人损失,要从受害人在城镇有无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居住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不能一概以农村户口定。

    林庚说,省交警总队出台的《2006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已取消农村户口标准,但只是作为事故调解的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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