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服务网 > 交通事故 > 事故处理 > 文章正文

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9 9:33:03

    当事人必须共同请求调解,交通警察当场对财产损失的确定、当事人过错及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等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当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拒绝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签名的以及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当场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医院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可
    在道路交通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
    哪些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
    对于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怎
    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
    在哪些情况下 保险公司需垫付抢
    哪些交通事故交警不调解?
    如何进行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
    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限额
    律师在线
    Copyright © 2007-2008 Icnla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法律服务网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  邮编:230031  Email:Dingyouyong@126.com
    备案序号:皖ICP备08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