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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宝马出险 保险公司被判理赔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5 19:26:37

    新买的爱车还未来得及上牌照就发生交通事故,而保险公司又拒绝理赔,沮丧的杜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照保单约定,赔偿被保险人杜先生保险金8万余元。
    2005年,杜先生新买了一辆“宝马X5”越野车,并于6月17日与某保险公司签署了机动车保险单,被保险人就是杜先生本人。该保单中包括8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80万元的全车盗抢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1年。当日,杜先生便向保险公司交纳了2万余元的保险费。此时,杜先生所投保的“宝马”车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只有一个临时牌照。

    不成想,保险后的第10天,杜先生驾驶爱车时便与另外两辆车追了尾,经交通队认定,杜先生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杜先生为修理事故车辆支付了修理费8万余元。但当杜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予以拒绝,理由是出险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及保险车辆临时牌照为伪造证件。杜先生与保险公司几经交涉,保险公司均以同样的理由作出拒赔答复。新车受损已经让杜先生够沮丧的了,花了高额的保险费居然还得不到赔偿,这更让杜先生难以接受。于是,杜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8万余元、违约金等1千余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双方的保险条款中约定:“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没有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号牌,依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免赔。

    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先生投保了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交纳了保险费用,双方之间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为有效。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保险公司在杜先生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支付保险金,其未付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的辩称,法院认为,虽然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号牌,保险标的本身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与保险公司是否理赔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杜先生交纳了保险费,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是,杜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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