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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就可超时加班吗?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 20:45:40

      老马同志:我们单位业务比较繁忙,但又不愿意增加人手,因此经常叫我们超时加班。结果有员工家属不堪忍受,向劳动部门举报了,于是单位被查处。没想到单位最近又出了新花样,以增加加班报酬、续签合同为饵,迫使许多员工“自愿”与企业达成了“超时加班协议”。这些员工目前实际每月超时加班达40小时,有时候一周下来一天的休息也无法保证。我们提出异议,结果单位竟说“有约定从其约定”,只要本人没意见就行。单位的说法对吗?

 

    对于你的匿名反映我表示理解。诚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3条的确有这样的规定,即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约定或签订集体合同。但问题是任何约定,暂不论是否出于真正的自愿,哪怕就是“协商一致”也不能触犯法律法规,除非法律对单独约定的内容没有设立过禁止性的规定。显然在加班时间的问题上,国家是有禁止性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由此可以看出,尽管单位打着“协商一致”的旗号,但实质仍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对于违法行为,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和制止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8条有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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